原以為買個二手高檔車性價比高,但麗水的黃先生不想?yún)s踩到了坑里:花了25萬買到的寶馬車,用了不久就出了問題。近日,黃先生的維權有了結果。
2020年11月,黃先生想購買一輛寶馬二手車,經(jīng)朋友推薦,他來到杭州陳先生的二手車店,看上了一輛寶馬車,據(jù)陳先生介紹,該車車況非常好、性價比也高。黃某非常滿意,雙方約定總車款為25萬元。此后,黃先生高高興興地付了首款、辦了按揭、提了車。
誰知道,提車僅僅1個多月,黃先生在使用過程中就發(fā)現(xiàn),寶馬車的操作性能存在嚴重問題,并出現(xiàn)了連續(xù)兩天無法啟動的情況,影響了正常使用。于是,黃先生委托鑒定機構鑒定,結論為該車系涉水車輛。
和車行協(xié)商不成,黃先生以欺詐為由,訴請麗水市蓮都區(qū)法院確認車輛買賣合同無效,要求被告退還購車費25萬元及8項購車損失,共計28萬余元。
庭審中,被告陳先生也直呼冤枉,稱他通過系統(tǒng)查詢過寶馬車的維修記錄和保險理賠記錄,均未發(fā)現(xiàn)該車輛存在浸水維修、理賠記錄的情況,不知道該車屬于保險公司推定全損的事故報廢車,已經(jīng)履行了審查義務。
審理中,原告申請調查令,向車輛原承保的保險公司進行調查,結果證實寶馬車是臺風天浸水車輛,原車主進行了理賠,并且保險公司推定為全損車輛。后該車幾經(jīng)交易過戶,至2020年5月13日轉至陳先生的二手車車行,以普通二手車進行售賣。
為此,麗水市蓮都區(qū)法院一審宣判,確認車輛買賣合同無效;被告返還黃先生購車款25萬元,黃先生將寶馬車實物返還被告;駁回黃先生其他訴訟請求。
宣判后,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。
法官說法:
機動車是否符合駕駛上路的條件,國家對此有嚴格要求,并制定了相應的標準,確定了相應的檢測機構和行政審批機關。
案涉寶馬車系臺風浸水車,已在保險理賠過程中被判定為保險事故全損車輛,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,對殘值享有所有權的保險公司對此類車輛的處置負有社會責任。因此,在未有該車符合駕駛上路條件的情況下,以該車為交通工具使用目的進行的買賣,必使該車流入交通領域、危害公共安全、損害社會公共利益。故原告黃先生主張車輛買賣合同無效,應予采納。
同時,因寶馬車在交易過程中,原、被告雙方均不知該車系國家明令禁止不能上路、已被保險公司判定為全損的保險事故報廢車,故車輛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均無過錯,故原告黃先生主張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請于法無據(jù),本院不予支持。
近年來,隨著二手車市場的蓬勃發(fā)展,部分全損車“改頭換面”以普通新車或二手車的身份重新進入交易市場,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而浸水車又是屬于全損車中維修成本較低、最好維修的,并且修復后車況相對較好,因此經(jīng)修復流入“黑市”的幾率較大。消費者在購車過程中,應提高警惕、盡量選擇大型車商,在二手車購買過程中實地了解并觀察車況,及時查詢違章、維修保養(yǎng)記錄以及出險報告等。(通訊員管苠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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